暨南大学档案馆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者:档案馆发布时间:2010-10-29浏览次数:668

暨南大学档案馆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和档案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档案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条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暨南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借阅保密档案要经调档单位负责人、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要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档案入库时,涉密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由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五条对保管期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出售或遗失。凡涉及档案保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保密档案的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电脑和私人通信中泄露档案秘密。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每天上、下班都要检查库房和档案的安全。要指定专人兼任安全员,经常对本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七条发生档案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时,要立即报告保卫和保密部门。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肃处理。